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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:可以通过考核认定员工“不能胜任工作”吗?法院判例五,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:可以通过考核认定员工“不能胜任工作”吗?
案情简介 2005年7月,王鹏进入中兴通讯(杭州)公司(以下简称中兴通讯)工作。该公司的《员工绩效管理办法》规定:员工半年、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、A、C1、C2四个等级,分别代表优秀、良好、价值观不符、业绩待改进;S、A、C(C1、C2)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%、70%、10%;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。2008年下半年、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,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。中兴通讯认为,王鹏不能胜任工作,经转岗后,仍不能胜任工作,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。 2011年7月27日,王鹏提起劳动仲裁。同年10月8日,仲裁委作出裁决: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.28元。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,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。
案件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(2011)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,中兴通讯与王鹏劳动争议纠纷。
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 一、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。 二、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,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“不能胜任工作”,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,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。
法院处理结果: 中兴通讯公司向王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