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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:夫妻一方转移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,少分夫妻共同财产。法院判例三,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:夫妻一方转移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,少分夫妻共同财产。
案情简介 雷某某(女)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,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,并于2014年2月分居。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,经法院驳回后,双方感情未见好转。2015年1月,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、不同意离婚。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,并提交存取款凭单、转账凭单作为证据。宋某某称该37万元,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。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,要求依法分割。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,法院调取了雷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,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。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,应归双方共同所有,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。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,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,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,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。
案件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15)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书,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
法院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: 一、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,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,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 二、雷某某存在转移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,雷某某可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。雷某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,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。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,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,前后陈述明显矛盾,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,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。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,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。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,雷某某可以少分。
法院处理结果: 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 322.48元归宋某某所有,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.5万元存款,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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